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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POSTTIME:2026-02-12 作者:小编 点击量:

的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伍佰元整),上缴国库。
整改情况:1、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停止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