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act us
联系我们POSTTIME:2026-02-12 作者:小编 点击量:

定: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恋果味水果店购入橄榄5kg,该批次橄榄售出1单(共10份),均按500g/份规格销售,全部用于食品监督抽检;购进油甘果1件(10kg),共售出5.3kg,剩余4.7kg未售出,当事人对剩余部分未做有报损登记,且未能提供剩余油甘果后处理的其他佐证材料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橄榄、油甘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橄榄、油甘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1、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停止购进和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对其已销售的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检验工作。